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