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