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九条 历史上由产权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死亡且合法继承人尚未全部确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在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原代理人中确定代管人承担安全责任。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暂时予以代管并确定安全责任人: (一)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没有代管人和使用人且原代理人尚未出现,经房产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产权人或者原代理人仍未出现的; (二)产权不明,且经房产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仍未有人主张权利的; (三)产权人死亡,且其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未出现,经房产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合法继承人仍未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