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对安全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