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楼、写字楼、生产车间、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和治理。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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