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住建、规划、城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