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在承重墙上开挖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擅自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四)擅自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危害房屋安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