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鉴定、直管公房维修养护、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排危﹚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