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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