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