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