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十条 已出租的危险房屋经鉴定不属于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支付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