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九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