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七条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未能对危险房屋治理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任何共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可以先垫资治理,再依法向其他共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追讨相关治理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