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五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