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