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险,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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