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强制进行安全鉴定,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