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安全责任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