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侨房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