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房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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