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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