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