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 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屋内的居住人员应当立即撤离;无法自行撤离或者拒不撤离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转移、疏散、撤离并予以妥善安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