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电力、供水、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借用或者征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