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发生突发性险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抢险,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