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按照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以及建设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需要或者特殊专业要求等情况,需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权认定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准。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之外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咨询、评审、评估等事项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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