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概算审批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对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可以一并,也可以将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概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者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