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公示、公开的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