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省和特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管理: (一)属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 (二)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三)利用国家、省专项补助投资的。 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且政府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