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本级财政部门暂停或者停止项目拨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申报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的; (五)不依法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工、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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