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