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执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度的; (二)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项目情况或者公开项目审批结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调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 (五)未按法定程序调整项目概算的; (六)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强令或者授意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投资建设,或者违法干预投资决策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情形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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