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财务管理监督,并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区(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廉情预警评估,监察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