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定期从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取部分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项目后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