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可以在竣工验收前试运行,试运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