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