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10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10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 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燃气、供水、供电、餐饮、快递、外卖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规范教育培训,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学生、儿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儿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