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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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10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10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特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工人阶级...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践行文明...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在特区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特区定期举荐、评选汕头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先进典型,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红十字会应当常态化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违法建设; (二)擅自占道经营; (三)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为不文明行为人提供服务或...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对不文明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 9月15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