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逃避行政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从重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