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