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且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文明行为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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