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对不文明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等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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