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不文明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