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为不文明行为人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医疗、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单位应当劝阻、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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