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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