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在特区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特区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垂直电梯先出后进,爱护公共财物,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不大声喧哗; (二)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保护生态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爱护野生动物,不猎捕、买卖和食用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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