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践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弘扬新乡贤文化,倡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培育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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