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等群体的作用,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