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