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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